房地产项目收购一般分为两类,收购在建工程和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平台之前对这两种收购方式涉及土增税已做过分享(点击蓝字可以查看文章):
在收购在建工程的过程中,收购方取得未竣工的在建工程继续进行开发,支付的项目收购款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加计扣除,是一个很重要的关键点,因为这直接影响收购时的价格。如果考虑到将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进行加计扣除,则相当于在收购时增加了一笔潜在的税收成本。下面笔者将就此作简要分析。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 智慧源地产财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进行加计扣除的项目只有“(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并未提及项目收购款。
二、项目收购款包括哪些内容?
项目收购款实际上包括收购的在建工程的土地价格和转让方投入房屋建设的资金以及合理的利润。在建工程的土地价格是收购时该土地的市场价格,该土地的市场价格包含转让方在初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且通常收购时的土地价格高于初始取得时支付的金额。
项目收购款中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新建房的成本,但又非项目收购方直接为取得土地和建设房屋所支付的金额,所以项目收购款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加计扣除一直存在争议。针对这个问题,各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也不相同。
三、各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
1.允许加计扣除的地区:
①青岛市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第五条(点击蓝字查看政策内容)
2.不允许加计扣除的地区:
①天津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第七条(点击蓝字查看政策内容)
②南宁市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14]103号)第七条(点击蓝字查看政策内容)
③浙江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四条(点击蓝字查看政策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关于购买在建工程的项目收购款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加计扣除,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一。所以纳税人在收购在建工程时,要关注当地政策,与税局做好充分沟通,力求获得最低的收购成本。
今天我们探讨的是在建工程“项目收购款”的问题,那么收购在建工程在实务中还有哪些涉税问题,另一种收购方式又会存在哪些税收风险,王皓鹏老师在《税苑微课》—土增系列课程中做了分享,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以回听课程。
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还望谅解;同时,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